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问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4/1/3 点击: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制激励问责对象认真接受监督,切实履行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有效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负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 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  问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和集团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

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问责,是指通过投诉、举报等形式,对问责对象直接进行问责;以集团公司机关及其负责人为主体的问责,是指由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人对下属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问责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受到问责: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影响集团公司或本单位工作部署的。

(三)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其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六)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指使、授意、包庇、袒护或纵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进行违规、违纪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组织信任的。

(十)建设项目、大额物资釆购未按规定招投标的或违反规定釆购物资,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一)责任意识淡薄,责任心差,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受到问责的:

1、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3、在任职期间,被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评价为不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或不廉洁的。

(十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十四)行为不公或职工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职工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的。

(十五)规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

(十六)上级领导机关或集团公司领导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受理

纪检监察部门是集团公司受理问责的机构,包括接受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问责事项和接待群众问责、受理群众投诉。对一些群众意见多、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也可责令责任部门向问责主体直接答复。

第九条  办理

问责受理部门受理问责事项后要在一个月内按要求向问责主体做出调查情况说明。责任部门在接受调查和处理时,应当积 极釆取措施,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问责对象存在第三章所述情况行为的,受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送达责任部门或人员。

第十条  申诉、复核

责任部门或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按规定向问责受理部门提出申诉,问责受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问责结果,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处理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警告,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其他相应的政纪处分等。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行为涉嫌犯罪的,问责主体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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