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诫勉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4/1/6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保护、惩处、监督、 教育职能,根据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党内监督办法》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诫勉谈话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 规定对谈话对象巳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 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 严治企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 败关口前移。

第四条  诫勉谈话对象范围:集团机关党员干部,集团所属单 位班子成员。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人事选拔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目的,指出反映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通过诫勉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诫勉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检查并报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备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八条  诫勉谈话应注意的事项:

(一)诫勉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保存,但不进入干部档案;

(二)谈话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对诫勉谈话对象进行帮助教育,促其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四)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诫勉谈话对象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评先选优的对象,并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九条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集团党委的决定或举 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经集团纪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 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人应将需要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 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证明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将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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