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河南省廉政账户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2/30 点击:次
    一、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

(一)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二)党员干部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三)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四)党员干部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款项。

二、廉政账户的存入方式

(一)缴款人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在全省的各个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存入廉政账户。统一使用户名:“河南省581廉政账户”;账号:1702130829200058149。

(二)缴款人在办理廉政账户缴款时,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要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只需说明存入“河南省581廉政账户”即可,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存入。

(三)缴款人向廉政账户缴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缴款凭证可视为拒收礼金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廉政账户的管理

(一)廉政账户由省财政厅管理,只存不取,每月对账单抄送省纪委廉自办,年底结算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确需查询的,必须征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同意,省纪委廉自办、省财政厅及银行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廉政账户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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