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八不准”
来源: 时间:2013/12/31 点击: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进一步加 强公务车辆预算费用动态化管理,提升公务车辆管理水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本增效,树立集团良好形象,根据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3年12号)精神,在《集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制定集团公务车辆管理“八不准”如下:

    一、不准未经审批购置公务车辆。公务车辆购置必须严格 按程序进行,并按照《关于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豫纪发【2013】4号)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严禁未经审批 擅自或变相擅自购置公务车辆。

    二、不准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三、不准超标准豪华装饰公务车辆。

    四、不准擅自占用一台以上公务车辆。严禁领导干部同时配备一台以上公务车辆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同时占用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五、不准擅自外借公务车辆。公务车辆以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为前提,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公务车辆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明确安全事项及责任人,外借时间超过1年的需报集团备案。

    六、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公车旅游等公车私用现象发生。

    七、不准将公务车辆无故停放在娱乐消费、风景区等不适宜场所。

    八、不准随意使用越野车辆。越野车辆主要供建设工地、抢险救灾或其它轿车无法完成任务时使用,一般性工作严禁使用越野车辆。

    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况的,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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