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5/3/18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投资集团《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单位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4]53)文件要求,参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20139月修订)文件,制定《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随机抽取法是招标过程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具体为:投标人按照《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单位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4]53)文件中规定的专业类别报名投标,获取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并以不高于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招标发布

第三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招标方式、专业类别及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起止时间、投标人报名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2%或不高于80万计取。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投标人不按照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5日内,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完成工程现场考察。

第三章  招标人报价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公布招标人报价及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

第九条  招标人报价应在施工图批复后进行编制。招标人报价总金额不能超过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总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人应委托至少两家具备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合理确定,并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报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答复。招标人报价确需修正的,招标人应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报审。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一个专业类别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中标机会。最近三年在建筑领域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只增加1个中标机会,不重复增加。

第十二条  参加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需不高于招标人报价。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投标承诺书(含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关键人员承诺书、关键设备承诺书、目标承诺书)、资格审查材料等。

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承诺书未经签字或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五章  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中的一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投标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场,否则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十七条  投标人编号确定后,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开标,摇号确定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第十八条  摇号规则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摇号活动在招标人的主持和行政、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具体操作。

(三)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摇号规则与程序,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摇号活动有序进行。

(四)各方须认可摇号产生的结果。

第十九条  摇号资格的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取得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摇号资格。

(一)投标人报名登记信息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明的信息内容一致。

(二)已经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评标委员会规定的足额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入摇号现场。

第二十条  确定参与摇号的标段顺序及数量

(一)确定某一专业类别参与摇号的标段顺序。标段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即为参与摇号的标段顺序。

(二)确定某一专业类别参与摇号的投标人数量(Z)。

(三)确定某一专业类别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按照每个标段3名投标人的原则,该专业类别首次可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M=(参与摇号的投标人数量Z÷3)的整数部分。假设该专业类别标段数量为N,若MN,则该专业类别参与摇号的标段总数量=N;若MN时,则该专业类别首次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为M,此时若Z-M3N-M),则该专业类别二次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为(N-M),若Z-M3N-M),则该专业类别二次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P[(Z-M)÷3]的整数部分。

第二十一条  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程序

(一)确定投标人编号。开标前,招标人在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的共同监督下,按照某一专业类别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01N个数字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

(二)向摇号机投放号码球。根据某一专业类别投标人编号,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依次逐个展示后将标记有相应编号的代表该编号投标人的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

(三)利用摇号机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及排序。

1、若MN时,按照参与摇号的标段顺序,由公证人员依次摇出各标段的第一入围投标人、各标段的第二入围投标人和各标段的第三入围投标人。已摇出的号码球不再放入摇号机内。

2、若MN时,则该专业类别首次参与摇号的标段数量为M,按照参与摇号的标段顺序,由公证人员首先依次摇出M个标段的第一入围投标人、M个标段的第二入围投标人、M个标段的第三入围投标人;已摇出的号码球不再放入摇号机内。首次摇号结束后,将代表第二、第三入围投标人的号码球由公证人员逐个展示后重新放入摇号机内,此时若Z-M3N-M),则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原则组织二次摇号,确定剩余(N-M)个标段的入围投标人;若Z-M3N-M),则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原则组织二次摇号,确定剩余P个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剩余的(N-M-P)个标段重新组织招标。

3、摇号时,若同一个标段摇出的号码球所代表的投标人为同一个投标人时,则将此号码球重新放入摇号机内,重新摇号直至该标段摇出代表不同投标人的号码球。

第二十二条  摇号结果的确认

(一)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开始之前,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公证人员出示并宣读摇号器具(摇号机及号码球)的产品合格证明,并检查摇号机和摇号球,进行两次试摇号,并宣布摇号机运转情况。在开始正式摇号之前及摇号过程中,若投标人对摇号机、号码球或摇号结果有异议,应在摇号现场提出。若投标人在摇号现场无异议,则视为认可摇号的结果。现场监督人员、公证机关对摇号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每个号码球摇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登记摇号结果并当即通过大屏幕或版式向投标人公布。某一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招标人代表、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监督人员三方当场签字确认。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摇号结果。所有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后,招标人当场宣布入围投标人名单及排序。

(三)如果遇到摇号器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故障,导致摇号过程中断等特殊情况时,发生故障之前的摇号结果依然有效。

(四)若某一专业类别的某个标段的三家入围投标人均未能通过评审,招标人将在该专业类别的其它代表未入围投标人的号码球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该标段的三家入围投标人,以此类推。若未入围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五)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第六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下列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评审标准所列情况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或企业资质等级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拟投入关键设备承诺书、目标承诺书、信用保证金提交承诺书中任何一项缺少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的;

3、业绩不满足最低要求的;

4、投标人的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采用网络招投标时,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正本投标文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及附件,或上传文件及附件不能打开的;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现场澄清并出具承诺书,拒绝澄清或拒绝出具相关承诺的作废标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相关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

1、投标文件采用活页夹装订的;

2、具有两个标段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提交的两份投标文件中拟委派的人员发生重复的只能且须现场选择一个标段作为中标标段,投标人应优先选择没有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作为中标标段;

3、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人报价限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二)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果

(一)除 “投标人须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通过评审的第一入围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同一标段其它入围投标人依次类推。

(二)经评审后,对于一般投标人若出现获得2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则该投标人只能且须选择1个标段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现场签字确认,被放弃标段的其他入围投标人按照评审顺序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选择中标标段时,入围投标人应优先选择没有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作为中标标段。

(三)若某一标段出现所有入围投标人选择放弃,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标并退还放弃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人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包括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七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监督,应按交通投资集团和公路港务局集团相关文件执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人报价)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公路港务局集团备案。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或者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信息有误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原则上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的结果经报备公路港务局集团后不再公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按照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仍坚持异议的,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之日起10内向招标文件载明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不得超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的范围。

投诉行为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等有关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标后履约的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中标人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对标后不履约或履约差的投标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退还保证金、驱逐出场、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等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BOT(BT)项目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从其招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往发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进一步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工作动态 文件材料
公司系统
Copyright 2010-2015 河南公路港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5770388  传真:0371-65770098   技术支持:QQ 93338567
地址:郑州市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汇处  邮编:450045


豫ICP备17037546号